来源丨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员:康雅雯 夏洲桐

4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今年降低政府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措施,会议决定,从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底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并授权各省(区、市)在50%幅度内对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减征此项收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最早出现在1997年6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按照营业税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2016年5月1日营改增之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我们统计当前重点跟踪的广告营销公司华扬联众、分众传媒、蓝色光标和科达股份2017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用分别为2685、33277、1131、518万元,部分体量相似的公司差距较大的原因主要在于收入确认方式的不同以及部分跨期收入带来的影响。

我们认为下调文化事业建设费用有望进一步提升广告公司业绩,假设在各省下调文化事业建设费50%的情况下,根据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用计算方法以及结合各个公司的具体情况来看,大致估算得出行业龙头公司增厚的业绩约占此前预估的归母净利润的1%-9%。

宏观经济存在预期差,营销板块迎来估值修复窗口期。当前国内外对于短期宏观经济的悲观预期不断改善,广告营销行业受宏观经济预期影响较大,预期改善最先受益,带来板块风险偏好提升和估值修复预期。

同时,抖音、公众号等自媒体对于营销需求不断增长,驱动广告代理平台高速发展,我们预计数字营销行业市场规模全年增速25%+。

文化事业建设费用减半,增厚部分广告公司业绩。根据我们此前的测算,该费用减半之后,对于营销类上市公司今年业绩带来不同程度的提升,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收入确认情况和各地区政府补贴情况的不同存在差异,我们认为对于华扬联众的业绩提升最为明显。

湖南税务局1湖南税务局2广告主观察收到的湖南省财政厅的实施文件复印件

相关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7年6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七日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7年6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三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

文化事业建议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四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第五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第六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第七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缴费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第八条 缴费人应当在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向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九条 对中央直属单位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对地方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第十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征收管理的规定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对娱乐业、广告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地区,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少数地区征收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征收标准,根据当地情况需要保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继续执行,并依照本办法第9条的规定缴库。

第十三条 1997纳税年度起,文化事业建设费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征收。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