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增加广告投入提高知名度、扩大社会影响,是大多数企业最常用的一种营销工具。但企业发生的广告或宣传费支出,是否都能在税前扣除,以相应减轻税负呢?厦门市税务局日前明确,除了烟草企业外,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一般企业扣除标准不超过15%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以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销售(营业)收入”是指什么呢?税务人员表示,根据相关规定,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基数“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三类企业扣除标准提高至30%

但是,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这三类企业来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不是15%,而是30%。

据介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筹建期间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如何扣除呢?

税务人员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但需要注意的是,业务宣传费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且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才能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凭相关合法有效凭证才能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在税前列支。(厦门日报记者陈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