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因认为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觉中国公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易美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将标识“秦某某”的数百张照片放置其网站进行使用并公开售卖,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构成侵权。演员秦某某将二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二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经济损失等费用共计50万元。

2019年8月2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汉华易美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理支出、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1.18万元;驳回原告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秦某某诉称:原告秦某某系中国大陆知名演员。二被告在其共同经营的网站(网址https://www.vcg.com/)中,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显示有原告的数百张照片放置其网站进行使用,且二被告将前述照片以数百元或上千元的价格对外公开售卖,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对原告秦某某的肖像权侵权。

被告视觉中国公司辩称:视觉中国公司不是涉案图片的实际使用者,也不是登载涉案图片的平台,视觉中国公司客观上不存在任何被控侵权行为,也不存在雇佣、教唆、帮助发布或转发等形式的共同侵权行为,视觉中国公司与本案无关,不是适格的被告。

被告汉华易美公司辩称:一、汉华易美公司对秦某某肖像的使用,系在网站上进行涉案图片著作权展示和授权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展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秦某某肖像,汉华易美公司被诉行为不构成对秦某某肖像权的侵犯;二、汉华易美公司进行图片著作权授权时亦明确授权图片的使用仅限以新闻报道为目的,避免对肖像权人肖像权的侵犯,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三、涉案图片客观上没有作为肖像权授权的价值,艺人无法直接将涉案图片授权给品牌方获取收益,故其展示涉案图片行为不会给秦某某带来实际的损失;四、秦某某对主张其经济损失等费用并未提供证据支持,缺少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

经审理,法院认为,汉华易美公司应为涉案网站责任承担主体,被告对秦某某肖像的使用不构成合理使用,被告使用原告肖像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采取搜索原告姓名的方式已经无法找到涉案照片,可以认定被告已经采取了相应措施删除了涉案页面及链接,故不支持原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汉华易美公司在《人民法院报》上登载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理支出、精神抚慰金共计21.18万元;驳回原告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