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2008年起施行,十余年来,广告市场格局已深度调整。2019年,浙江广告经营额近700亿元,在全国的占比超过8%。其中,互联网广告经营额占70%,查处的广告案件中,互联网广告案件近80%。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动监测、违法广告制止和配合监管的责任,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在其广告展示页面中标明广告发布者名称。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在审核含链接页面的广告内容时,应一并审核所链接的下一级页面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内容。

下一级页面广告的广告主、发布者修改相关内容后,应告知前端页面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前端页面广告的广经营者、发布者应再次审核。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明知所发布的广告链接页面存在违法广告的,应采取通知改正、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制止。 

未参与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对通过其平台发布的广告进行监测;明知或应知存在违法广告的,应采取通知改正、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广告,并根据要求及时采取技术手段保存涉嫌违法广告的证据材料,如实提供相关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的身份和联系方式及涉案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数据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