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在共享单车上张贴医疗广告的案件,最终法院判处违法张贴小广告的珠海某外科医院赔偿哈啰单车6万元。这是迄今为止,广东省内对张贴共享单车小广告案件判罚的最高金额。

2019年8月13日,哈啰单车员工在珠海市前山三美公司门前发现有人正在哈啰单车车篮内张贴某外科医院的医疗广告,随即向珠海市香洲分局明珠派出所报警处理,经民警调查,张贴广告的人员承认其本人由广告发布的主体某外科医院雇请,以50元每天的工资为该医院张贴广告。

共享单车上张贴的医疗广告

哈啰方面表示与该外科医院之间无任何业务合作,其张贴广告的行为也未取得哈啰单车方面同意。而且该医院张贴的广告贴在共享单车电力供应的核心部件太阳能电池板上,既影响了共享单车的美观形象更影响了共享单车的充电和运行,给哈啰单车方面造成损失严重。故此,哈啰单车将张贴广告的主体珠海某外科医院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相关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对外发布广告,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同时,被告擅自将广告张贴在原告的共享单车车篮内,车篮底部的太阳能电池板被张贴广告全部覆盖,故被告的上述违法广告行为不仅破坏了共享单车车身外观,还直接影响共享单车的正常充电,导致共享单车无法正常运行,因为造成原告清理广告及进行维修产生的相关损失。因此,被告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财产,并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判决书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六条、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珠海某外科医院赔偿哈啰单车财产损失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