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鹏与泰和友联4000万债务案即将重申,此前一审二审均判李亚鹏方败诉。李亚鹏在重审申请中称,原告泰和友联有敲诈勒索嫌疑。在11月5日的重审庭前会议上,原告提交一份录音新证据,称李亚鹏当时愿为借债“跪下趴下”。另外,李亚鹏身份信息已变更为中国香港居民。

11月5日,在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艺人李亚鹏等人被诉欠债4000万案召开庭前会议,该案即将迎来重审。此前一审、二审均判李亚鹏方败诉。

2008年11月,李亚鹏在云南丽江登记成立丽江雪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彼时,李亚鹏出资450万元(占股90%)与其兄李亚炜(出资45万元,占股9%)等人,共同成立了这家以丽江当地房产开发为主的公司。

2012年1月,雪山公司与北京泰和友联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完成“雪山文苑”项目,泰和友联出资6000万元对雪山公司进行注资,并相应获得雪山公司10%的股份。之后,泰和友联公司分三次转账6000万元。

《协议》还约定,若本项目发生亏损,其所实际发生的亏损全部由雪山公司原股东(李亚鹏、李亚炜、李一兵)独立承担。若项目的实际利润低于雪山公司在签订协议时提供的财务报告,雪山公司确保泰和友联实际获得的全部权益不低于1亿元,项目开发周期为3年。若开发周期超过3年,考虑到乙方出资额的资金财务成本,3年开发周期届满,由乙方先行收回约定的固定权益收益4000万元。

由于运营不利,雪山小镇项目开发运营持续恶化。最终,李亚鹏做出了出让所持有的雪山公司股份的决定。后经李亚鹏等原股东承诺,泰和友联在股东大会上放弃对李亚鹏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同意阳光100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低价收购,条件是李亚鹏以到期债权的形式,于2015年7月向泰和友联支付固定权益收益4000万元。

所谓《承诺函》即,李亚鹏等原股东在2015年4月17日与泰和友联签署《承诺函》, 将在2015年7月向泰和友联支付固定权益收益约4000万元,后又在复函当中承诺最后支付期限为2015年12月25日。

此《承诺函》也是二审的争议焦点之一。二审时,李亚鹏、李亚炜方表示,《承诺函》存在胁迫的情形。但对于签署《承诺函》时是否存在胁迫情形,李亚鹏、李亚炜在二审时并未提交相应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