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19年第二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件(食品、药品类)。据悉,今年1至8月,辽宁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广告监管执法力度,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严厉打击各类广告违法行为,全省共查处违法广告案件145件,罚没款约362万元,其中涉及民生健康类食品、药品违法广告47件,占违法广告案件总数的32.4%。与2018年同期相比,查处违法广告案件总数增长122%,查处食品、药品违法广告案件增长135%。

此次公布的违法广告典型案件:

辽宁金丹药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通过辽宁资讯广播FM90.6频率发布“茸血补脑液”药品广告中,含有“茸血补脑液能做到行血不破,止血不淤,很适合脑病。既能活血,又能止血,防止高血压脑出血,让脑梗得到根治”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和保证内容。此外,还存在由消费者介绍其使用参茸补脑液的结果:一月后血压正常、腿脚热乎的症状等使用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19年7月,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0.6万元。

大连妈咪臻选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通过淘宝网店发布含有“调解免疫、过敏性体质、抗衰老、抗疲劳、护肝、抑制肿瘤、防辐射、活化细胞、促进代谢”等内容的普通食品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违法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19年6月,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0.5万元。

大连广播电视台传媒有限公司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当事人在大连广播电台新闻频道、财经频道发布的“参茸灵芝胶囊”药品广告中,含有主持人利用全国13家医院代表及30位患者的名义证明鹿血方(参茸灵芝胶囊)对治疗糖尿病、风湿骨病、冠心病”等疾病功效的保证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2019年7月,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6.975万元。

大连甘井子区周水子街道微至美酵素坊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通过店面LED屏和宣传板发布含有“抗菌消炎”“防治心脑血管疾病”等内容的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19年4月,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3万元。

丹东振兴区枫叶红健康服务中心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丹东广播电台节目103.6频道发布含有“灵芝破壁孢子粉的作用多,能安神益智,能延缓衰老,能抗癌,能抗疲劳”等内容的保健食品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19年7月,丹东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0.3万元。

阜新科森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通过广告牌匾发布含有“痛风终结者奇诺清风、快速安全降尿酸、溶解痛风石”等内容的普通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法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19年4月,阜新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0.1万元。

朝阳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发布的“洋参雪哈口服液”广告中含有“能让所有一体多病、老慢病的患者从此告别常年服药、大把吃药、重复服药的历史,让大家只要一种疗法,只要一种药物修复受损细胞,对人体没有任何的不良影响,孕妇、儿童可以服用”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019年6月,朝阳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0.5万元。

朝阳市双塔区文化路银河大药房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药房门口发布未经审查的药品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2019年6月,朝阳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0.1万元。

朝阳喀左县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喀左县影视剧场频道发布未经审查的药品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2019年8月,朝阳市喀左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0.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