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记者刘桂菊王国忠报道 8月5日,记者从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2019年,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互联网广告整治工作,上半年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查处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案33件。现选择比较典型的互联网违法广告案例公布如下:

一、沈阳市某健康保健咨询公司在互联网虚构数据案

沈阳市某健康保健咨询公司于2018年9月建立网站,11月起在此网站首页发布“某品牌短短几年时间全国已经有数百家,专门店遍布全国上百个城市,培养了上千名专业纤体师,有数万名顾客在该公司成功实现美丽而健康的梦想”等内容,以及“中国国际减肥大会强势推荐品牌”等称号。经查,网站中宣传的“数百家﹑上千名﹑数万名”等数据为其自行编造。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在自建网站上发布含有虚构曾获得荣誉、数据等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25000元。

二、沈阳市和平区某医疗美容机构在互联网发布违法广告案

沈阳市和平区某医疗美容机构,自2018年6月开始,在诊所官网上发布了含有“美肤连锁总部坐落于美丽的海滨城市大连,位于西岗区核心地段”“成为中国医疗美容行业的旗帜型机构和领创者”“拥有最优秀的专业团队和最先进的医疗水平”等内容的广告。经协查取证,大连市并没有类似名称和经营范围的企业,当事人发布该内容广告没有依据,属自行编造,目的是扩大影响,招揽顾客。该诊所委托沈阳某广告公司制作的网页,广告费用6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有关规定,已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18000元。

三、沈阳市皇姑区某医院在互联网发布违法广告案

沈阳市皇姑区某医院于2019年4月15日,向百度推广申请付费搜索广告业务,广告费用1000元。广告中包含“独有的2项国家专利技术‘AMI腺体免疫再建疗法’和‘RFA可视针孔超微创技术’”、“一次性治愈不复发”、“康复患者跟踪2年无一人复发”、“254631例患者康复是我们最大收获”等内容。当事人在医疗广告中提及的服务内容、提供者、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等信息均与实际情况不符,且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依据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罚款3000元;依据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罚款30000元,合计罚款38000元。

四、沈阳市沈河区某医院在互联网发布违法广告案

沈阳市沈河区某医院于2019年3月在网站发布了“私密整形,开启你的性福之旅”的医疗广告,超出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该网站由单位自己建立和管理,广告内容是当事人自己制作和发布的,没有广告费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超出“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大连市某食品公司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案

大连市某食品公司于2018年10月在阿里巴巴1688网站宣称其销售的食品为“健康食品,促进和提升人体免疫,改善消化系统,促进营养吸收和改善亚健康状态的绿色、安全、发酵类营养食品”,经查,此描述无任何依据,其一年的广告费为315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罚款12600元。

六、大连市某换热器公司在互联网发布禁止情形广告案

大连市某换热器公司,自2018年11月起,将生产厂家网站上商品相关资料下载复制在该公司网站上,在其销售的产品的介绍中使用“暧通空调行业最安静、最可靠并且最经久耐用的压缩机”等广告用语。对此描述,当事人未予核实,也没有相关依据,构成发布禁止情形的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在广告中发布禁止情形的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

七、大连市某化工公司在互联网发布禁止性用语广告案

大连市某化工公司在其网页中使用“是国内最早生产电波吸收材料的专业厂家”、“成为国内规模最大、品种最全、质量最好的吸波材料生产厂家”、“领军品牌”、“最佳吸收”等字样的宣传内容。建站、内容发布和日常维护费用是6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发布禁止性用语广告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

八、丹东市某科技公司套用他人图片案

丹东市某科技公司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于2018年初将经营场所由辽宁省丹东市滨江中路迁至元宝区古城村。因研发水平、生产规模有限,为扩大社会影响力、提高知名度,获取更大商业利润,该公司套用他人公司厂房远景图作为本公司厂房图片,截取他人网站“X射线实时成像铸件检测系统”等设备图片作为自己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网络宣传。当事人宣称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CE认证”、“ISO9001认证”、“3C体系认证”等证明,经查,均未获相关部门批准。当事人与丹东某公司签订平台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支付网络广告费1816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章第五十五条规定,丹东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54480元。

九、丹东市振兴区某按摩院在互联网发布违法广告案

丹东市振兴区某按摩院利用网络、公交车靠背以及其经营场所墙面进行广告宣传,内容为“包治风湿、类风湿、颈椎病、肩周炎……便秘、足跟增生、深层静脉血栓等疑难杂症有特效,不打针、不吃药、不手术、不针灸,无效或不愈全额退款。家传古方秘药、手法药效独到。医治无效如数退款”等。广告宣传费用共计10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使用医疗用语、涉及疾病治疗用语混淆按摩服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丹东市振兴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

十、锦州市某医疗美容医院微信公众号弹出广告不能一键关闭案

锦州市某医疗美容医院,微信公众号打开后立即弹出“初春蝶变季,即刻预约立减200元”的广告,关闭广告约20秒后再次弹出,并且在未更换登录页面的情况下反复弹出,不能彻底关闭。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属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