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发出公告,公布了《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一条例已于2019年4月28日经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9年5月31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实施会带来哪些变化?此次法规修订又有哪些创新?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副主任张瑞昨日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户外广告不能随便挂设置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开放

“此次法规修订将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全面落实‘一次办成’改革要求贯穿始终,重在改进完善行政管理服务模式、优化营商法治环境。整个《条例》修改立足确保合法有效和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导向。”张瑞介绍,相较于原有法规,此次《条例》有三个突破,一是调整内容范围,新增了牌匾标识的部分;二是对内容审核、发布以及相应设备维护进行了丰富,在管理措施上,从采取行政许可的方式改为事前管理和事后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三是不仅明确了户外广告的设置,还对户外广告内容审核、管理等作出要求。

比如《条例》明确,济南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开放,将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专项规划以及户外广告设置方案、设置人、设置申请和批准等有关信息纳入该系统,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和有关管理部门查询和监督。

张瑞指出,建立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信息系统,是此次法规修订过程中的一大创新亮点。“该系统建成后,将有利于关口前移,将会是济南落实‘放管服’改革的又一个有益实践。”张瑞介绍,通过梳理、上传禁设区、限设区正、负面清单,并在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可以让市民清楚了解相关信息。在现有专项规划基础上,相关部门会对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进一步详细规划,包括尺寸、安装规范等,使社会市场参与的各类主体做到“心中有数”。

“另外,过去对户外广告是通过行政许可审批,而现在是由行政许可审批制与事后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审批。”张瑞介绍,除了对户外广告、牌匾的规划、设置等进行明确外,《条例》还明确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许可的,应当向相关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发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同时,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将审批信息自批准之日起两日内传送至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信息系统。

维权与限权相结合探索新型现代化城市管理模式

张瑞介绍,2011年3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确立了户外广告设置的统一规划、行政许可、设施维护等管理制度,对我市的户外广告管理工作发挥了有力的规范、引领和保障、促进作用。但是,随着我市文明城市创建成功、“放管服”工作不断推进和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的逐步展开,户外广告与牌匾标识对城市形象塑造、文化品位体现以及营商环境优化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尤其是规定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有明确的立法依据带来的重大变化,亟须对原有法规进行相应修改完善。“因此,修订本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张瑞介绍,此次法规修订主要把握了五个原则:

一是贯彻市委对户外广告管理的总体原则。落实市委关于对户外广告管理“以严为纲,精准设限”的指导思想,紧扣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这条主线,实行户外广告设置源头控制、严格管理。

二是坚持全面管理的原则。法规设定的户外广告管理范畴不仅局限于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更着眼于规划、内容、发布、维护等方面的管理,重点增加关于内容发布相关条款,制度设计上做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与内容发布相衔接。

三是注重提升城市品位,践行用“绣花”功夫精细化管理城市的理念。

四是落实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引导主管部门工作重心由事前审批管理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用制度保障优化营商环境。

五是加强公权制约和私权保障,清晰界定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严格区分行政权和物权、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尊重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公民私权、促进经济健康繁荣。“特别是针对店招牌匾被任性调整,管理无序导致的利益受损等问题,从制度设计上理顺管理体制,理清权责边界,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