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当事人滥用诉权的情况逐渐增多。不管是提出管辖权异议,还是在诉讼期间想办法逃避诉讼,都是为了达到拖延时间的目的。这不仅扰乱了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还挤占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更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近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广告合同纠纷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在案件宣判后,武侯法院对涉案的上海某文化公司、广东某公司各开出了20万元的处罚决定书。

2017年9月28日,武侯法院受理了成都某广告公司诉上海某文化公司、广东某公司的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从2008年,成都的这家广告公司就与上海某文化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为其投放电视广告。此后8年间,双方一直保持合作关系。但是,广告一直按约投放,广告费却未能足额收到。无奈之下,成都某广告公司将上海某文化公司及其唯一股东广东某公司诉至武侯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被拖欠的广告费1224万余元。

令人没想到的是,面对诉讼,两被告却“各出奇招”。

被告一上海某文化公司,在明知武侯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提出管辖权异议,随后又向成都中院提出上诉,直至二审裁定驳回其上诉时,距案件受理已过了4个月,拖延了诉讼时间。不仅如此,该公司还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将《往来账目确认函》原件存于该事务所,通过否认该函的真实性,给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添堵”。“原告律师不得不前往上海,向该事务所核实证据的真实性。”

而被告二广东某公司的“招数”,则是在未告知法院的情况下,与宁波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于2017年12月11日办理完毕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直至2018年5月23日开庭时,广东某公司才陈述其已不再是上海某文化公司的股东,并以此作为其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之一,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

“上海某文化公司和广东某公司的行为,既造成诉讼延迟,又浪费司法资源。”武侯法院认为,两公司的行为违反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两公司做出各罚款20万元的处罚。“希望诉讼参与者们,在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不滥用诉权,共同维护良好的司法环境。”目前,该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宣判,判决上海某文化公司向成都某广告公司支付广告费1224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广东某公司已向法院缴纳罚款,上海某文化公司的罚款正在执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