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商业广告和新闻宣传具有本质的区别。企业通过网站等互联网平台所发布的公开信息,有的内容属于商业广告,有的内容属于新闻宣传。

近年来频繁发生企业的网站新闻、企业介绍等宣传资料被举报违反《广告法》,从而导致企业受到处罚和《广告法》的执行范围被扩大,令身为企业家的全国政协委员柯希平感到“压力山大”:“我们平时搞企业宣传,经常受到防不胜防的举报,甚至连地方报刊或新闻杂志上非广告性质的文章都出现被举报违反《广告法》现象。这都是由于《广告法》适用范围界定模糊、商业广告与新闻宣传区分不清楚而造成。”

柯希平发现,在现行《广告法》出台以来,对于何种内容属于“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缺乏细则解释和明确界定,衍生了诸多问题。平日的新闻宣传不但被列入《广告法》执行范围,而且两者模糊的界限还滋生了通过职业举报而进行不正当获利的现象。据了解,《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第五十七条中规定,违反第九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柯希平指出,该条款的本意为规范商业广告,但新闻宣传容易被纳入《广告法》执行范围,加上“最”等字眼在汉语中属于高频字,企业主容易在新闻宣传中因无心之失而被一些职业举报人员所利用。“一旦举报,即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意识到有些案情并未实际损害消费者利益,按规定也必须受理和处理,造成了国家行政资源的浪费。而企业主为了不留下受处罚记录,选择与举报人私了,让职业举报者有获不当得利空间。”柯希平说。

柯希平建议,首先应明确新闻宣传不属于《广告法》适用范围,要区分企业主的行为属于商业广告还是新闻宣传,应当以是否直接指向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来进行区分。

建议立法部门进行释法或制定实施细则,除了明确新闻宣传不属于《广告法》适用范围之外,对什么情况属于新闻宣传、什么情况属于商业广告要进行清晰界定和列举;其次,应降低职业举报者不当获利带来的危害,要鼓励正当举报,但不能鼓励通过职业举报获利的行为。

对于利用企业无心之失、通过职业举报获利的行为,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首先要严判其行为再决定是否受理,而非所有违反绝对化用语条款的情况都纳入《广告法》受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