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重庆首例户外电子广告屏光污染案,判决广告屏运营者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光污染侵害,并对LED显示屏的亮度值和开启时间做出限制。

重庆市民李先生家住九龙坡区某商圈附近,近日,李先生和3名邻居以户外LED显示屏干扰光影响日常生活为由,将LED显示屏运营者告上法庭。

江津区法院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光污染侵害,且LED显示屏在每日19:00后的亮度值不得高于600cd/㎡。法院还根据不同季节对LED显示屏的开启时间进行了限制,判决该LED显示屏在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开启时间应在8:30之后,关闭时间应在22:00之前;在10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开启时间应在8:30之后,关闭时间应在21:50之前。

城市霓虹灯户外电子广告屏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近年来,由城市户外LED显示屏引发的市民投诉日渐增多,由于我国针对光污染的立法尚有待进一步完善,法院因依据欠缺,往往只能简单判决拆除或关闭光污染设备。该案的审理参照了今年10月开始实施的《LED显示屏干扰光评价要求》国家标准,通过限定LED显示屏的运行时间和亮度数值,既满足了原告的现实生活需要,也避免了简单关停给被告造成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