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金融时报  崔长夫 梁峰康

目前,金融消费领域纠纷频发,金融消费者被违规广告所误导是一大诱因。打击金融领域违规广告,救济受害金融消费者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要内容。本文分析了目前国内金融违规广告和消费者维权索赔的现状,并对改进工作提出相关建议。

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目前违规金融小广告基本情况。一是高息诱惑,易使普通消费者上当受骗。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但在金融小广告中,“稳赚不赔”是不少理财平台的常见“话术”,这也是监管部门在类金融企业虚假广告查处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之一。如,近日北京市工商局公布,自2015年9月起,北京信诚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网站PC端、手机APP端、宣传彩页、在经营场所设置易拉宝等途径对“诚信贷”平台进行广告宣传,宣传用语中使用了“稳赚不赔、100%本金收益保障”“全网首推即投即计息20%年息”“安全和高收益成就互联网理财第一首选品牌,让您的财富每年增值20%”等。

二是“包装术”花样百出,目的是虚假增信。除承诺高息外,部分理财平台还通过各种“包装术”让自己看起来更可信,让投资者更愿意“掏钱”。比如,使用政府公信力“背书”;虚构“软实力”增加信用;谎称获得“国家资质”等。

(二)金融维权或索赔情况。一是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处以罚款。出现金融违规广告进行处罚主要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广告法》相关规定处以罚款,如,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在经营场所大厅发布名称为“瑞安农商银行东山支行贴心存”海报广告,含有“以满足客户利息收益最大化”“实现收益最大化”等内容,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被瑞安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以罚款203000元。

二是一些强势金融机构通过种种办法干扰法务工作,有的甚至通过一些政府主管部门施加压力,影响维权行为。金融理财产品纠纷涉及数额较大,经常受到广大媒体关注,但遗憾的是,一些所涉金融机构也会采取施压或公关办法,干扰媒体采访报道。

三是过程复杂时间漫长,维权成本高,往往得不偿失。如在针对某信托公司的维权案中,平均每人花的维权费用已近2万元,还不包括诉讼等其他隐形费用,仅是到北京维权的机票、住宿费就近1万元。花费大量的金钱、时间和人力成本,事情可能最终还是得不到解决,投资损失还是得由投资者自己承担,又或者是维权成功了,但能得到的赔偿却相对过低,导致得不偿失。这使不少“苦主”对维权望而却步。

四是专业性强,举证难度大。投资者被误导或欺骗,那么必然对理财产品不够了解,无论是晦涩难懂的合同,还是所谓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发行机构或者投资标的,对大多数投资者来说都如同天书。大多数投资者脑海中只存在活期定期、利息、存几年、保不保本这些简单的概念。而且投资理财涉及银行理财、股票证券、保险、互联网金融等众多金融领域,专业性强,不可能所有投资者把这些领域都研究清楚才理财。所以到出现问题时,投资者根本不清楚如何去举证。

相关建议

(一)对金融领域广告制定更严格的规则。金融产品十分特殊,其产品设计、运作非常复杂,金融产品的交易合同条款专业性较强,一般金融消费者难以做到对金融产品风险的有效识别,判断依据往往只能是该产品对外宣传的广告。在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建议加重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对广告内容的规定要严于《广告法》对一般性商品广告的要求。如,强制性要求所发布的广告必须有风险提示,因不在风险提示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的损失不得由金融消费者承担;一旦发生纠纷,对格式合同条款要做出有利于金融消费者的解释。

(二)将误导性广告发布情况纳入征信系统。目前,国家正在全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可考虑将发布误导性广告的行为记入发布主体的企业征信信息数据库,并记入发布主体的法定代表人、高管及直接管理人员的个人征信信息数据库。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建立失信主体的市场退出机制。完善对失信主体的法定代表人、高管及直接管理人员的惩戒措施,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惩戒联动,使得失信者寸步难行。

(三)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普及性教育。一方面,应当及时跟踪并研究误导性广告的动态轨迹,通过各方渠道收集误导性广告的特征、潜在的风险点,并按照业务类别进行归纳整理,构建误导性广告的特征数据库,并对外公布;另一方面,构建常态化的宣传模式,研发宣传防范误导性广告知识的专业网站、微信公众号,使得金融消费者在其需要了解相关知识的时候能够很方便地获得。

 (四)加大对误导性广告发布者的惩戒力度。误导性广告可以为广告制作者、发布平台带来经济利益甚至是暴利,这是误导性广告产生和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应当针对金融领域的误导性广告制定更加严格的处罚措施,对涉事机构处以适当倍数高于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涉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高管及直接管理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与行业准入资格挂钩。此外,加大刑事司法的惩戒力度,增强对犯罪分子的威慑力。

(五)明确对受害金融消费者的救济规则。由于金融案件存在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多、社会关注度高等特点,对受害金融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应当设置“绿色通道”,提高处置效率。可以参照英国金融申诉专员制度,设置第三方争议裁判机构来处理金融争议,缩短争议调查时限,提高争议处置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