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谨防虚假广告

01

典型案例

案例1:

2020年2月2日,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沈阳万家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迎春北街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发布的广告含“万家康大药房对抗冠状病毒首选”、“提高免疫力预防感冒 口罩+维生素C+消毒液”、“抗病毒预防流感 流感丸+蓝芩口服液 板蓝根颗粒+四季抗病毒胶囊”内容,涉嫌利用疫情发布虚假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案例2:

2020年2月5日,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告监测,发现无锡市某公司利用“百草园书店”微信公众号发布有关消毒产品广告,广告中宣称“澳绿宝消毒剂能有效杀灭HIV、H7N9、SARS、埃博拉、肠病毒、诺如病毒、流感病毒”、“上海出入境管理局、公安局、医院、国际会议中心、教育局官方单位指定用它消毒”等内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02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五条 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上述案例都涉及一个关键词:虚假广告。什么是虚假广告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虚假广告的含义是: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虚假广告主要包含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第二,发布的广告可能对受宣传影响的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虚假广告多存在如下主要特征:夸大产品功效、语言模糊不清、内容不真实等。虚假广告对消费者、广告业以及市场秩序都具有危害性。

对于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进行罚款、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03

典型意义

疫情防控期间,我们常常会看到类似下面这样的广告语:

“XX药品,可以预防新型冠状肺炎,对多种疾病具有治疗作用”

“新型冠状肺炎可服用XX口服液,提高免疫力抗病毒”

“常喝XX口服液,强壮身体,预防流感、病毒、细菌”

这些自带光环广告语,会让很多消费者动心。

作为消费者,首先应具备鉴别虚假广告的能力,合理评估产品的优缺点,对诸如“包治百病”“专家认证”“免费赠送”“夸大疗效”等宣传语应提高警惕,避免因虚假广告造成财产损失。

如因虚假广告购买产品造成损失的,消费者可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赔偿。因购买关系生命健康的产品或者服务造成的损失,消费者可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