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和物业产生纠纷,广告公司受损失

2017年某公司与某小区物业签订了楼宇广告的使用合作协议书,约定该小区1-3号楼电梯的广告经营权归该广告传媒公司所有。协议签订后,该广告传媒公司在小区电梯内安装了广告牌。

2018年4小区业主不满收益归物业一怒之下,业主们把电梯内的广告牌给摘了。事后该广告公司只能将小区物业起诉到法院要求物业赔偿广告牌损失和违约损失共计5.6万元。而物业公司认为,广告牌是业主摘的,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返还剩余广告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告公司在小区电梯内投放广告,在合同履行期间,广告框架被小区业主摘除,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在此情况之下即便小区物业不存在过错,但因小区物业与摘除广告框架的业主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因业主的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由此造成违约,被告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广告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广告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因广告框架被摘除,导致双方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因此,剩余合同期对应的广告费用13002元,被告应依约返还原告。

退还广告费外还要赔偿损失

被告除应退还原告广告费之外,还应向原告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广告公司提出广告框架损失9600元。但事发后,广告公司未及时清点被毁损的框架数量并将毁损情况加以留存,且小区物业不认可所有广告框架被毁的事实,该事实未能举证导致无法认定被毁框架的数量及程度,结合广告框架可以循环使用和折旧情况,法院酌情支持价款的30%,为2880元。最后,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返还广告公司广告服务费13002元、广告框架损失2880元,共计158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