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初,A公司研制了中国第一台X型号输送机,B公司于2009年1月成立,主营X型号输送机等产品。2012年5月,A公司发现B公司在两本专业性杂志上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了“中国第一台X型号制造商”“凭借十年的生产经验,技术最优”“我公司产品已成为广大用户的首选品牌”等虚假性内容。A公司认为B公司以广告形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误导社会公众,谋取竞争优势,构成对A公司的不正当竞争,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B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另查明,2013年B公司因发布虚假广告而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处以行政处罚。

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汤奇斌律师解析

现实生活中,不乏因广告用语不当落到应诉地步的案例,甚至因此承担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的诉讼后果。企业在运用广告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宣传时,有必要处处留神、字字斟酌,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本案中,B公司的广告内容极易误导相关公众对B公司商业信誉及商品质量的认知,使B公司相对于其他同行业竞争者更容易、更多地获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从而可能损害其他同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B公司的该种行为已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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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作为连接生产与消费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一方面是促销手段,另一方面也是消费者获得商品和服务信息的渠道,具有引导消费者的作用。因此,《广告法》在第3条和第4条要求广告应当真实、合法,表现形式要健康,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那么,企业广告中应该怎样正确使用法律用语?

1. 禁用绝对化用语。绝对化用语,是指在没有客观条件或不受时空限制情况下,形容事物达到某种极致状态的夸张性语言,绝对化用语一般表现为最高级的形容词“最”。我国《广告法》第9条第3项规定,禁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词语。实践中,第一、全网销量第一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万能等均属于绝对性用语。

2. 使用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

3.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4. 不得使用贬低其他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的广告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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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特殊广告中用语的使用。

(1)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品”的忠告语。

(2)酒类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使用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用语;不得使用不科学的明示或者暗示。

(3)药品广告:不得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4)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在向个人推荐使用的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任意扩大医疗器械适用范围,绝对化夸大医疗器械疗效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5)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于社会良好风尚。

(6)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保证治疗或隐含保证治愈,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淫秽、迷信、荒诞,贬低他人的广告语。

(7)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对名称、制法、成分、效用或者性能进行虚假夸大;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贬低同类产品;使用绝对化语言;涉及化妆品性能或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